关于印发《安庆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2-17

关于印发《安庆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织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切实提升我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创优一流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安庆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4日

安庆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皖市监办函〔2021〕330号),统筹布局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水平,织好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皖市监办发〔2021〕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及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市级服务网点”)的认定和备案,并向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申请推荐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省级服务网点”)。

各县(市、区)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负责辖区内县(市、区)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县(市、区)级服务网点”)的认定和管理,并向市局申请推荐市级服务网点。

 

第二章  市级服务网点认定

第四条 申报市级服务网点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具体类型详见本办法第二条。

 (二)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本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四)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能够运用商标基础信息资源、商标数据库和商标信息检索工具等开展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能够运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国内外文献资源、专利数据库和专利信息分析工具等开展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能够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市级服务网点认定申报书;

(二)市级服务网点建设发展规划;

(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材料;

(四)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情况说明;

(五)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

(六)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六条 认定和备案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向属地县(市、区)局申请认定市级服务网点,提交申报材料。

 (二)择优推荐。各县(市、区)局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向市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复审认定。市局组织省级服务网点或相关服务机构的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认定。

(四)公示备案。市局对认定为市级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网上公示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知识产权服务事项清单。

第七条 市级服务网点认定备案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三年,期满可申请续期三年。

第八条 服务网点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市局报备并变更。

第九条 已认定为市级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方可向市局提交申请备案省级服务网点,由市局择优向省局推荐。

 

第三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条 市局对服务网点在服务能力提升方面,提供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等指导,并适时组织服务网点进行经验交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积极培育服务网点,共同促进服务网点规模化、层次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网点的宣传推广,引导服务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主干网络节点,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辐射、支撑辖区内服务网点,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开放信息分析和检索工具,开展信息利用公益培训,为服务网点赋能。

第十四条 服务网点在开展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事务咨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等基本信息公共服务中,应当结合区域特色和资源优势,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服务网点建设开发或者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工具,在特定产业或特定区域内积极探索开展信息分析、专利导航、信息预警和产业发展咨询等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助力创新创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市级服务网点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服务的网点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到期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市局撤销认定(备案)。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违法违规活动的,市局一经发现将终止申报程序或撤销认定(备案),且三年内不再受理涉事机构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局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县(市、区)级服务网点培育和认定工作,明确县(市、区)级服务网点认定程序、申报材料、保障和管理方式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庆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