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庆汇峰广场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2022-11-29


关于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庆汇峰广场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庆汇峰广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48720375N):

本局于202182日对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吊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庆市监观罚字〔202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一款(五)项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栏)。

特此公告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2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市监观罚字〔2021022

当事人: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庆汇峰广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48720375N

法定代表人:林天宇

身份证号码:320503********1758

联系号码:13866626116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湖心中路汇峰广场办公楼

202011月以来,我局执法人员连续6个月对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庆汇峰广场分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停止营业,通过电话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因2018年至2019年度未进行企业年报公示、20191月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大观区税务局查询,当事人自2019年开始无纳税申报数据,于2019125日被认定非正常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遂于202142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安庆市大观区湖心中路汇峰广场10#1204-1212从事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许可业务);资产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形象策划、会务会展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网络科技(除科技中介);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202011月以来,我局执法人员连续6个月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停止营业,通过电话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2019116日因“双随机”检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2018年度、2019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企业年报公示,分别于2019716日和202073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安徽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当事人所在地物业公司)说明确认,当事人已于20172月份搬离。另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大观区税务局查询,当事人自2019年开始无纳税申报数据,于2019125日被认定非正常户。

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6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安徽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实施检查及当事人停止营业的事实。

2. 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打印件一份,证明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庆汇峰广场分公司20157月注册登记的事实。

3.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证明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庆汇峰广场分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未进行企业年报公示,20191月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 安庆市大观区部分企业税务登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大观区税务局提供)材料一份,证明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庆汇峰广场分公司已被认定非正常户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见证人、证据提供人签名及其他方式确认。

202156日,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庆市监观罚告字〔2021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庆市监观听告字〔2021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局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平台: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网址:http://aqxxgk.anqing.gov.cn/show.php?id=838042),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安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2